logo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如何在搜索中位列前八?
·热门产品搜索排行榜
华中地区:0731-88648119 882937656
华南地区:0746-8377105 8377110
 热门关键字:
种植 移栽技术 花木行情 病虫 
分类
热门 人物 创业 杂志 行情 新闻 技术 品种 讲座 管理 视频 营销 人才 招标 物流 标准 政策 图片
花木通 政府公告 法律法规 交易知识 图纸下载 培训考试 花诗花语 花卉礼仪
当前位置:中国花木在线>> 资讯中心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
发布时间:2009-8-10 10:48:20 浏览量:
(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五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八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宽度五十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绿化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及时补栽枯死的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防治病虫害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对引进的绿化品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绿化及树木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公路、铁路、堤防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该产权所有人所有。

    单位或者个人对树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地范围内绿化现状的,须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砍伐、移栽审批手续:

    (一)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下,并且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十株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上,或者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十株以上的,以及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的树木,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除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能够移栽的应当移栽。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标准预先交付相应的保证金,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补植;补植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应急砍伐树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市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管线设置在先的,修剪费用由树木管理单位承担;树木种植在先的,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迁移和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人工强光照射树木、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五)损坏栏杆、站石、水管等绿化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

    (七)对树穴硬覆盖;

    (八)借树搭棚或者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

    (九)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十)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污物、停放车辆、焚烧物品;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的经费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维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的;

    (二)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或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自占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强行拆除;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按照绿化补偿费标准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绿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责令改正,并从应当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移栽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1月9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供求
·供应紫薇,黑松,广玉兰,银杏,合欢、栾树、高杆女贞、(8-14) 
·供应黄杨,冬青,龙柏,黑松,紫薇,洒金柏,(8-14) 
·大小叶黄杨、海桐、红叶石楠、法国冬青、棕榈、剑麻(8-14) 
·法桐 合欢、大叶女贞 垂柳 、栾树(8-14) 
·紫荆、紫薇、连翘、迎春、木槿、樱花、(8-14) 
·刚竹、金镶玉竹、阔叶箬竹、毛竹 直竹、淡竹、青竹 早园竹(8-14) 
·大小叶黄杨苗 红叶小檗苗、金叶女贞苗、(8-14) 
·红叶小檗、金叶女贞、洒金柏、 黄杨(8-14) 
·玉簪、葱兰、鸢尾 红花草、麦冬、金边麦冬(8-14) 
·腊梅、珍珠梅、美人梅、红梅、绿梅、榆叶梅、垂梅(8-14) 
·求购十五公分到三十公分国槐 (8-14) 
·我公司紧急求购25公分法桐 (8-14) 
·求购黄连木 (8-14) 
·求购 工程苗木 (8-14) 
·求购 柳树 紫薇 樱花等 (8-14) 
·求购胸径25-28cm橘子树 (8-14) 
·急求购以下苗木 (8-13) 
·求购桂花,银杏等工程苗木(一) (8-13) 
·求购桂花,银杏等工程苗木(二) (8-13) 
·求购一批工程苗木 (8-13) 
更多>> 更多>>
信息搜索
请输入搜索的关键字:
24小时资讯排行
·退休老人义务管理“空中花园”六年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山西省将成立林业发展研究中心 
·山核桃树可做抵押贷款 活树变“活钱” 
·《若尔盖高原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战略计划》出台 
·晋宁玫瑰鲜切花总产量超过9亿枝 产值2.5亿元 
·3年筹建奉节建库区最大红豆杉繁育基地 
·巨型食肉植物猪笼草现身菲律宾 能吃掉老鼠 
·西藏重点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 
·北京市望京西路绿化改造工程(溪阳西路—利泽西二路)公开招标 
·哈尔滨市阿城区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工程施工 
·太原市南寨公园管理处钢园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招标公告 
·家庭养花妙用大蒜 
·家庭养花叶黄怎么办 
·家庭无土盆栽一品红怎样定植和管理 
·鹤望兰有何特性?有哪些品种? 
·居室绿化三注意 
·北方盆养三角梅的方法 
·芦荟花开三十朵 温带地区属罕见 
·月季冬季管理应抓哪几个方面 
国际时讯 更多>>
·办公室摆放植物有“规矩” 
·巧做花礼袋 商业花礼 
·兰文化与人类文明 
·送花常识,送花者必看 
·插花艺术萌于春秋战国 
·花卉的国外风土人情和趣闻 
·节庆送花 
·送花的礼节 
·学会如何送花(图) 
·花店布置之色彩搭配 
花木通服务 更多>>
·成为花木通会员的条件和服务 
·为什么要成为花木通会员? 
·花木通会员的收费标准? 
·什么是花木通会员? 
·什么是花木通服务 
·加入花木通会员全过程介绍 
推荐花木通会员 更多>>
·[湖南]思宁苗圃
·[湖南]浏阳柏加海龙园林绿化苗圃
·[湖南]柏加新郭苗木基地
·[湖南]湖南浏阳柏加龙城苗木基地
·[山东]山东檀都银杏绿化苗木基地
·[湖南]湖南省浏阳市兴湘园艺
·[湖南]长沙县跳马银碧苗圃
·[广东]广州科雨园林喷灌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柏加青青苗木基地
·[江苏]苏北绿豪苗木园艺中心
·[湖南]湖南鸿博园林绿化苗圃-湖南花木,湖南苗木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汇款方式 | 分支机构 | 分销代理 | 管理团队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中国花木在线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中国花木在线 http://www.hmjyw.com/
客服QQ:
客服QQ120092845为您服务客服QQ852449375为您服务 技术QQ:客服QQ77543998为您服务
E-Mail: yangruiye0303@163.com 服务热线:0731-88648119 传真: 0731-8864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