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