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山林确权到户后,如何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如何推动林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近年来,集体林权流转日益增多,不少地方存在着林权流转行为不够规范、监管机制缺位、服务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规范林权流转的五项主要措施。 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如果农民无力经营或为了解决应急之需,林业部门应当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和入股等形式流转林地,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应及时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联合体或者股份合作社经营;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权,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发展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意见》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 |